为进一步规范人文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,根据浙大城市学院(以下简 称“学校”)有关规定,结合人文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人文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,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,具体负责学生转专业的相关工作。
第二条 浙大城市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,对人文学院相关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可提出转专业申请。
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接收:
(1) 当学期在退学警示期的本校本科学生;
(2) 已经转过专业者(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);
(3) 提出转专业申请当学期或上一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者。
第四条 人文学院依照学校规定,确定每学期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,接受转专业学生人数,需以严格把握师生比达标,并报学校审核公布。
第五条 人文学院对申请转入人文学院各专业学习的本科学生,统一组织面试进行考核。原则上面试人数与可接收人数比例为2:1。申请学生人数与可接收人数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,人文学院将根据申请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择优筛选,确定面试学生名单。如果申请学生人数与可接收人数比例不足前款规定比例的,申请学生全部进入面试。
第六条 人文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实行综合考察,考察总成绩由平均学分绩点和面试成绩构成,其中,平均学分绩点占50%,面试成绩占50%。人文学院按照参加面试学生的总成绩进行排名,择优接收。(绩点和面试成绩均取小数点后两位)
第七条 有关转专业的具体程序,根据学校规定进行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以前学院所发文件中,凡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本办法由教学办负责解释,如有未尽事宜待确定,先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商议,最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浙大城市学院人文学院
二 0二三年一月十八日